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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县招商引资项目扶持政策(试行)

admin3个月前 (09-24)上海长宁产业资讯11

  为深入实施县域经济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扶持政策。

  头部条 县政府每年安排相关专项资金,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强度要求并达到税收贡献水平,在长宁县新建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进行扶持。

  第二条 对县外变更注册转入我县,且转入后一年内业绩达3000万元(含)以上的特级、一级、二级总承包资质,依法完清税收并入统的建筑业企业,在原有市县级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凡在我县已领取奖励的企业五年内需转注他地的,县政府收回奖励。

  第三条 对新入驻我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服务企业,特别是高端新型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符合国家、省、市财政扶持政策的,在企业技术研发、改造、创新、品牌建设、平台建设和相应专项等方面优先安排申报专项资金扶持。

  第四条 县国有投资公司可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扶持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优质项目。

  第五条 对符合本政策规定的招商引资项目,按国土部门规定方式以净地现状供地(地上附属物的拆迁费用由县财政承担),并实行差别化扶持政策。其中,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行业10强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项目,以及投资额特别巨大或对长宁县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投资项目,由县投资促进领导小组研究扶持政策。

  第六条 对符合产业用地政策,进入工业园区和双河竹食品产业园区的工业项目,可实行先租后让或弹性出让制度或以优惠政策供地,优惠供地价款按6.5万元/亩结算,土地价款以收支两条线的方式缴补。对个别特别重大旅游项目,经县投资促进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可实行点状供地。

  第七条 对现代服务业项目实行差别化供地。

  对投资建设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且自持物业50%以上的大型综合市场和3万平方米以上且自持物业50%以上的专业市场,按照评估地价确定招标、拍卖、挂牌的起始价,带建设方案出让。

  对投资建设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可以参照工业用地市场交易地价水平,按评估价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

  重大旅游等消费性服务业项目用地,可按评估地价作为招标、拍卖、挂牌的起始价。

  第八条 对农业开发和农业产业化项目实行扶持供地。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进行加工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标准价时可按一般性工业用地价格下浮执行。引导农民通过土地转包、出租、委托流转、入股等形式,依法有序参与企业生产经营。

  第九条 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龙头企业持续推进国家级、省级农业标准化建设的,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首次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

  第十条 对民营企业承接高校、科研机构且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具有发明专利的科技成果在县内首次成功实施转化的,根据产出效率,按企业购买研发服务合同交易额的10%以内给予补助或贷款贴息支持,蕞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对新建多层厂房给予扶持,建设二层厂房每平方米扶持150元,三层厂房及以上部分每平方米扶持200元(分层按产权面积计算)。

  第十二条 对租赁标准化厂房一年以上的企业,采取先交后补的方式,在每年租期届满的蕞后一个月由县财政按年租金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但补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纳税本县留成部分,补助年限不超过3年,未满一年不予补助;对于购置标准化厂房的企业,给予企业购房款10%一次性补助。

  第十三条 新建招商引资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县级留成部分以先缴后补的方式,安排等额扶持资金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科技创新及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依法依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积极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以及支持企业改制重组的契税、土地增值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第十五条 对符合本政策规定的招商引资项目,根据项目对地方财政贡献情况,由县投资促进领导小组研究具体扶持措施。同时,对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事、总会计师等,单个企业不超过10名),按照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六条 全面落实支持农业发展、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支持科技创新、吸纳失业人员就业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持有《就业创业证》的农民工等返乡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落实普遍性降费政策,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可免征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免收小微企业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发票工本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七条 企业新录用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五类人员,在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之日起,6个月以内由企业依托职工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按培训合格人员对企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培训时间为16—40学时,补助标准为25元/人·学时。

  第十八条 企业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企业1000元/人的奖补,同时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对当年新吸纳10个以上贫困家庭劳动力的,可作为就业扶贫基地,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奖励。

  第十九条 支持企业股权融资,对在境内外主要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融资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费用补助;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对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且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规模以上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等,每年给予企业蕞高100万元贴息,对中小微企业通过债券融资工具实现融资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

  第二十条 鼓励引导民间资本、社会资本和外商资本开发旅游资源、兴建旅游项目、参股旅游企业,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对投资景区建设、文化演艺、民俗活动、特色展览、房车营地、低空飞行等旅游产品及文化创意、工业展陈、研学旅行、商务会展、运动休闲、康体养生、购物置业等新型旅游业态项目,2年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超过5000万元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给予一次性补助,蕞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对新引进的旅游业、建筑业等符合本扶持政策规定的项目,参照产业扶持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新引进的竹产业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经验收后,享受宜办发〔2018〕1号文件规定的若干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投资总部经济、科研院所、科研基地等项目,依据投资规模、用地面积和税收贡献等情况进行扶持。

  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县内招商引资扶持政策和该项目所属产业扶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 对农产品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连续3年按照不低于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10%、15%、20%的比例奖励企业,专项用于企业研发投入。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及聘用的县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技术总监等),其子女在县内入学,经申请审批,在符合政策范围内,教育部门为其提供相应的入学名额。

  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扶持政策规定的工业项目,根据项目需要,由县政府按八通(给水、排水、供电、通讯、交通、供气、网络、有线电视)标准配套,水电气优惠政策参照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为项目量身定做扶持措施并成立专项工作组提供服务。同时,合理借鉴参考外地已出台实行的扶持政策,具体由县投资促进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二十八条 对新引进招商引资企业提供“保姆式”服务,实行首问责任制,企业可自行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有关证照审批手续,也可委托项目牵头主管部门代办。各有关部门办事程序、标准和办理时限必须公开,属县级部门审批的手续,按公开规定及时办结。

  第二十九条 本地企业新建投资项目,在与县政府签订招商引资项目合同的前提下,同等享受本扶持政策。

  第三十条 鼓励企业以商招商,享受以商招商的相关奖励政策。

  第三十一条 已签约落地项目未按招商引资合同履行义务的企业,不享受本扶持政策。已享受扶持政策的招商引资项目未按约定履约的,已享受的扶持政策予以收回。

  第三十二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有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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