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薇旖美】违法投放电梯广告被罚3万!
你是不是都快被这个广告语洗脑了?
经过小圈检索,小圈发现标注广审号为【晋械广审(文)第250525-10603号】的广告实际并未经过广审,而且已经有投放方因投放该广审号项下广告内容被处罚的案例出来。
行政处罚文书:沪市监长处〔2024〕1号
上海定向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定向”)与薇旖美厂家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约定于2024年2月24日至2024年4月19日期间,将医疗广告“薇旖美”(广告批准文号:晋械广审(文)第250525-10603号)投放到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重庆,成都,苏州,厦门等9个城市的框架电梯传统平面媒体。
该广告页面由山西锦波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并提交给上海定向进行广告发布。
经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上述医疗广告尾部关于承接诊所的地址、名称等信息与审查批准文件样本不一致。
案发后上海定向于2024年3月15日下架了其所有框架电梯传统平面媒体点位上的“薇旖美”广告。因广告发布合同未完整履行,故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2024年7月16日,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上海定向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罚款人民币3万。
经过小圈在药监局相关网站查询,并未检索到上述处罚文书提到的广审号项下的广告样件。但小圈在电梯中确实见过标注该广审号的广告内容,如上图所示。
(如与实际情况有出入,敬请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头部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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