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湖南省长宁炭素股份有限公司新型智能低碳化节能环保改造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文件审批决定公开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湖南省长宁炭素股份有限公司新型智能低碳化节能环保改造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通讯地址:长沙市金星北路一段20号 长沙市政府二办政务服务中心二楼D区社会事务综合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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