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医疗保障局
长宁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关于拟纳入宜宾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的公示(2023年第三批)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规定,经长宁县会商大药房财富广场店、长宁县会商大药房时代庭园店等五家医药机构提出申请,长宁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评估、集体讨论,评估结果均为合格,符合宜宾市医疗保障医药机构定点管理条件,现予以公示。
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于5个工作日内(2023年8月11日—2023年8月17日)通过书面、电话等形式向长宁县医保局反映。举报电线。
附件:长宁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2023年第三批新增定点医药机构信息表
长宁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2023年第三批新增定点医药机构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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